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 本声明乃越秀证券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作出,目的是向客户阐明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丶用途和查询个人资料记录的途径。 | |||
| 1. |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丶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要求越秀证券提供金融丶证券丶商品丶衍生产品丶投资丶信贷丶保险丶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丶财富管理丶投资者教育及相关服务丶产品及设施时,须不时向越秀证券提供资料(如适用及可提供)。 | ||
| 2. | 若客户未能向越秀证券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越秀证券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提供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1条所述的服务丶产品或设施。 | ||
| 3. | 越秀证券会收集以下人士的资料:(i)在客户与越秀证券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客户;(ii)提供个人资料的个人的代表;及/或(iii)其他来源(例如,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获得的信息)。资料也可能与越秀证券或其关联者丶附属公司丶有联系实体及其任何分公司及办事处(共同或单独)(统称「该集团」)。 | ||
| 4. |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用於下列用途: | ||
| (i) | 考虑产品及服务申请及客户提供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 ||
| (ii) | 作有关客户的信贷检查; | ||
| (iii) |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及就客户收取债务; | ||
| (iv) | 建立及维持越秀证券的信贷及风险相关模式; | ||
| (v) | 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 ||
| (vi) | 为客户设计服务丶产品或设施; | ||
| (vii) | 宣传服务丶产品及设施(有关越秀证券使用及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详情载於下文); | ||
| (viii) | 确定越秀证券对客户或客户对越秀证券的债务; | ||
| (ix) | 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
| (x) | 根据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在其被期望遵守的监管或其他机构所发出的任何指引下及为该等指引的目的,须遵守的法律及/或规例要求作出披露; | ||
| (xi) | 让越秀证券遵守任何适用的业界成规; | ||
| (xii) | 让越秀证券的任何实际或拟议之受让人评估转让标的交易;及 | ||
| (xiii) |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 ||
| 越秀证券可能会不时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之用途。 | |||
| 5. | 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会把客户的相关资料保密,但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可能会为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4条所述的目的,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以下人士(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 ||
| (i) | 该集团的任何代理人丶承办商丶次承办商丶服务供应人或联系者(包括其雇员丶董事丶高级人员丶代理人丶承办商丶服务供应人及专业顾问); | ||
| (ii) | 向越秀证券提供与越秀证券的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丶电讯丶电脑丶金融投资丶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丶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 ||
| (iii) | 任何对越秀证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於已承诺把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该集团的成员; | ||
| (iv) | 任何与客户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或其他证券丶投资及金融服务供应人; | ||
| (v) |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於欠帐时给予收数公司; | ||
| (vi) | 任何越秀证券的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越秀证券对客户权利的受让人; | ||
| (vii) | 任何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 | ||
| (viii) | 该集团的任何成员; | ||
| (ix) | 越秀证券的合作品牌夥伴,或该集团的成员,或越秀证券的任何其他商业夥伴,或该集团的成员(包括但不限於与越秀证券订立了介绍合约的金融机构)(在申请相关服务及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过程中将提供该合作品牌夥伴及商业夥伴的姓名); | ||
| (x) |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 ||
| (xi) | 代表资料被提供的客户的任何人丶收款人丶受益人丶帐户被提名人丶中介人丶通讯人及代理银行丶结算所丶结算或交收系统丶市场交易对手方丶逆向扣缴代理人丶掉期或交易信息库丶证券交易所丶客户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而该等证券由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持有)或向客户帐户付款的人士;及 | ||
| (xii) | 对该集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丶规例丶司法丶行政丶公共或执法机构丶或政府丶税务丶财政收入丶金融丶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丶法庭丶中央银行或其他当局丶或自我监管或行业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或其任何代理人(统称为「该等当局」,单独称为「当局」),其由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假定丶施加或适用於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任何成员。在这种情况下,越秀证券通常须承担保密义务,并将无法通知客户或徵求其同意发布上述信息。 | ||
| 6. |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越秀证券希望把客户的资料作於直接促销,而越秀证券徵求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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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客户的个人资料,例如: 姓名丶电话号码丶电邮地址丶通讯地址丶帐户号码丶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丶交易模式及行为丶基本资料丶财务背景及投资目标及经验等,可能会被使用於直接促销; | ||
| (1) | 在不抵触适用市场规定,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操守准则》下的任何限制的情况下,以下类别的服务丶产品丶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用作促销:金融丶证券丶商品丶衍生产品丶期货丶期权丶投资丶信贷丶保险丶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丶财富管理丶资产管理丶投资者教育及相关顾问或其他服务丶产品及设施; | ||
| (2) | 奖赏丶年资奖励丶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丶产品及设施; | ||
| (3) | 由越秀证券或该集团的成员的合作品牌夥伴及其他商业夥伴所提供的服务丶产品及设施(该等夥伴为提供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6(ii)(1)条所述的服务丶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在申请相关服务及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过程中将提供该合作品牌夥伴及商业夥伴的姓名)(无论是否为赚取回报(即金钱或其他财产));及 | ||
| (4) |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赠; | ||
| (ii) | 上述服务丶产品丶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由越秀证券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徵求: | ||
| (1) | 该集团的任何成员; | ||
| (2) | 第三方金融机构及提供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6(ii)(1)条所述的服务丶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 | ||
| (3) | 第三方奖赏丶年资奖励丶联营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 ||
| (4) | 越秀证券及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的合作品牌夥伴及商业夥伴(该等夥伴为提供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6(ii)(1)条所述的服务丶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在申请相关服务及产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过程中将提供该合作品牌夥伴及商业夥伴的姓名));及 | ||
| (5) |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 ||
| (iii) | 在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越秀证券亦可能会把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6(i)条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6(iii)条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销本《客户协议》D部分第6(ii)条所述的服务丶产品及设施时使用。越秀证券可能会为得益而向该等人士提供个人资料,以供该等人士用於直接促销。如果越秀证券提供资料给上述人士後获得任何回报,越秀证券将告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越秀证券使用其个人资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藉以下方式行使其退出权:(I)假如客户是新客户,他/她可勾选开户表格的相关空格以反对其资料用作直接促销用途,或(II)如果客户是现有客户,他/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越秀证券,其邮寄地址及传真号码载於本《客户协议》D部分上述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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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在若干情况下客户可能透过电子途径(例如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向越秀证券提供个人资料。尽管越秀证券已竭尽所能以确保其系统的保安及可靠性,基於电讯传送可能出现多种不可预计的情况,电子通讯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响。有见及此,客户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 | ||
| 8. |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情况下,客户有权: | ||
| (i). | 查核越秀证券是否持有客户的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资料; | ||
| (ii) | 要求越秀证券更正与该人士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 | ||
| (iii) | 核实越秀证券对处理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越秀证券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 ||
| 9. |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越秀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
| 10. |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或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丶惯例及资料的种类,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香港湾仔骆克道188号 兆安中心28楼 越秀证券有限公司 资料保护专员 电话:(852) 3925 9888 传真:(852) 3925 9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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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越秀证券可对本声明不时作出修改丶修订或补充。最新版本的声明可於越秀证券之网站http://www.yxsh.hk/取览或以书面方式向越秀证券索取。 | ||






